1、新《安全生产法》做出明确规定,9月1日起餐饮等行业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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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新安全生产法新增加内容如下:
1.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2.明确普遍提高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
3.增加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危险源辨识和评估。
4.依法及时关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吊销相关证照。
5.部分行业的施工项目不得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违法分包转包。
6.餐饮等行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7.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餐饮等行业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针对餐饮等行业燃气用户存在的安全隐,以及安全生产相关的报警设备使用不规范等问题,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安全生产法新修改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及负责人违法处罚力度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防范胜于救治,安全重于泰山。《安全生产法》新增加餐饮安全预防规范,体现了国家对餐饮业的重视及预防灾害事故发生的决心。而可燃气体探测设备成了预防事故的一把双利剑。
2、住建部: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安全隐患 坚决防范安全事故再发生
住建部网站6月16日消息,当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召开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视频会议,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批示要求,深刻汲取湖北省十堰市“6·13”燃气爆炸事故教训,部署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会议由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张小宏主持,部党组书记、部长王蒙徽,副部长黄艳,总工程师李如生出席会议,王蒙徽作讲话。
王蒙徽强调,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强化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紧迫感责任感。要深刻认识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充分体现了我们党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了党的初心使命和执政理念,无论是规划、建设还是管理工作,都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要深刻认识到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既要以安全促发展,又要以发展保安全,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要深刻认识到抓好安全生产是践行“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是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组成,切实把安全生产政治责任扛在肩上、放在心中、抓在手里。
王蒙徽指出,要深刻汲取湖北十堰“6·13”燃气爆炸事故教训,切实抓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为建党百年营造良好氛围。
在市政公用事业方面,要重点围绕城市道路桥梁、地下管线管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城市公园等,开展安全检测检查,及时排除险情,有效防范道路桥梁坍塌以及漏水、漏气、漏电等可能引发的安全事故。要突出燃气设施设备安全运行、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用气安全、集贸市场等场所用气安全、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安全、现场作业安全等重点,全面深入排查整治燃气安全隐患,坚决防范类似安全事故再次发生。
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方面,要认真贯彻落实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有关部署,紧盯建筑起重机械、深基坑、高支模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重点环节安全监管,从严从细排查安全隐患,坚决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在房屋安全管理方面,要把房屋使用安全隐患作为此次排查的重点,尤其要加强汛期城市低洼、临河地段和老旧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下大力气推进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全流程专项排查工作,逐一排查建筑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特种行业等建设及运营相关的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落实相关部门责任,推进安全隐患整治到位。在城市管理方面,要强化城市治理风险防控,全面梳理城市治理风险清单,加快建设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推行城市治理“一网统管”,加强对城市管理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综合评价。
王蒙徽强调,要加快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以高水平安全促进高质量发展。一是厘清安全生产责任链条。各地要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拥有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和管理,全面厘清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闭环管理机制。二是摸清底数,建立平台。各地要统筹推进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普查、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市政公用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摸清底数,建立档案,依托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加快建设房屋、市政基础设施等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为安全生产管理奠定坚实基础。三是加快推进基础设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建设和改造。各地要加快运用新技术对城市水电气热等基础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建立基于各种传感器和物联网的智能化管理平台,对设施进行实时监测,提高市政基础设施运行效率和安全性能。四是建立和完善城市安全运行管理机制和工作体系。各地要认真学习上海经验,建立和完善安全运行管理机制,健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的风险防控工作体系,实现对风险的源头管控、过程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系统治理。
王蒙徽强调,要举全系统之力抓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地要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宣传引导,切实采取措施治理存在的风险隐患,认真做好应急值守和突发事件处置,以实际行动践行“两个维护”,为庆祝建党100周年创造安全稳定环境。
部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联络员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部分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在当地分会场参加会议。
3、新安法“祭旗立威”,3天5起事故42人死亡148伤13人仍被困!是谁在“撞响”安全警钟?
事故会按时效法执行也以新安法对比出现,3天连续4起较大以上事故,导致42人死亡37重伤受148伤。若加上6月10日上午,山西省忻州市代县大红才铁矿4号斜井发生透水事故,井下有13人被困(未公布新进展)即3天5起事故,事故不仅发生在节日期间,而且还发生在全国安全生产月如火如荼的开展过程中,更是发生在建党100周年即将到来的关键时期。
6月13日6时40分许,湖北十堰市张湾区艳湖社区集贸市场发生燃气爆炸。截至目前,事故已经造成25人死亡,共收治伤病员138人(其中37人重伤),现场搜救仍在继续。 国务院安委会(国内安全生产最高管理机构)已决定对该起事故查处进行挂牌督办。
6月13日上午10时30分许,四川邑丰食品有限公司停产检修期间,2名员工在检修废水管道时掉入废水池,另有4名公司员工在施救时也相继掉入池中。经政府相关部门全力组织搜救,6人已全部搜救出池,经抢救无效死亡。目前,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正在有序开展。
6月12日凌晨0时12分,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接到报警称,经开区西江路口有人在卸载甲酸甲酯时晕倒。经初步核实:该事故系一辆湖北牌照车辆在贵阳市经开区丰报云村三强兴兴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卸载甲酸甲酯时发生泄漏,目前,事故造成8人死亡、3人受伤。
6月12日14时许,宝鸡市眉县太白山森林公园交通车(核载23人,实载10人,含司机1人,车辆和司机驾照年审均合格)下行至“世外桃源”处(海拔1500米)发生侧翻事故,从15米高的弯道跌落。事故现场2人死亡,另有1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还有7人正在医院进行救治(司机和1名游客重伤,5人轻伤)。
6月10日上午,山西省忻州市代县大红才铁矿4号斜井发生透水事故,井下有13人被困!
眼看着数百个家庭的幸福梦就此破碎,在弘扬生命至上、人民至上的新时代,我们的高质量发展之路再一次遭受重创。作为一名深耕安全行业十几年的老兵,除了对事故遇难同胞深感痛心之外,也对目前安全管理现状深感失望,更加为国内安全事业的未来和发展忧心忡忡......
我们甚至有理由怀疑:是不是我们长期处于一种安全管理理念落后、安全管理体系失效、安全管理机制匮乏、安全文化产业缺失的状态而不自知?
过去,我们经常在各级政府的事故调查报告中看到某某企业“安全检查不到位、安全培训走过场、安全资金投入不足、安全生产管理混乱......”,从整个系统放大了看,不正映射出我们整体的安全管理混乱吗......
习近平对湖北十堰市燃气爆炸事故作出重要指示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立即作出重要指示,湖北十堰市燃气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教训深刻!要全力抢救伤员,做好伤亡人员亲属安抚等善后工作,尽快查明原因,严肃追究责任。习近平强调,近期全国多地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校园安全事件,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举一反三、压实责任,增强政治敏锐性,全面排查各类安全隐患,防范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为建党百年营造良好氛围。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出批示,要求全力以赴组织抢险救援和救治受伤人员,尽最大努力减少伤亡,认真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问责。近期安全事故仍呈多发势头,国务院安委会、应急管理部要督促各地切实加强重点领域安全监管和隐患排查,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央视热评:我们注意到总书记还特别强调,最近全国多地发生安全事故,要全面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做到八个字很关键,那就是“举一反三,压实责任”。
的确,我们常说,“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每一次事故都不会是毫无征兆,背后往往存在对隐患、苗头的忽视。“举一反三,压实责任”就要首先在思想上筑起防线,平安无事中有没有疑点,日常操作中有没有异常,宁可想多一点,不能视而不见。其次,制度要完善,流程要规范,该遵循的章程再繁琐也应该坚守。
安全保障是一个系统工程,其实比我们想象得要艰巨得多,这不是几个人的事,而是每个人的事,只有每个环节每个岗位都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多管齐下,才能让安全不掉链子,始终在线。
是新安法遇到了“下马威”,还是送给新安法“祭旗立威”?
作者:王志勇
2021年安全月注定不平凡
贵州的危险化学品泄漏中毒,湖北十堰的燃气爆炸,安全生产月尚未过半,安全生产事故接连发生,让我们紧张而又尴尬!尤其是面对越来越近的建党百年大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警示和重视的同时,更应引发各级政府对当前安全管理模式合理性的反思,以及对当前安全管理方式有效性的反省!困则思变,这既是一种无奈,也是一种必要之举。
建党一百周年,非常时期的非常之举?
建党一百周年的庆祝活动正在紧锣密鼓的准备中,各个行业也在精神紧张的应对。毋庸置疑,安全生产工作不是政治工作,但在“一票否决”的政策之下,如果做不好便会导致严重的政治问题;但安全生产更是专业工作,单凭口头上的重视和文件上的强调是不行的,安全生产靠的是清晰明确的思路,是踏踏实实的执行,是认认真真的落实!你可以要求企业停产,但只要设备在、原材料在,风险就依然存在;你停得了企业的生产,但停不了社会的生活;有生产生活的活动,就会有风险。不尊重专业,便会草木皆兵,安全无处可寻;不尊重规律,便会手足无措,危机无处不在。
“十四五”规划的思路之变:新时代的新理念
站在历史节点上的“十四五”规划,奏响了“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的最强音。对于安全生产来说,这既是需要承接的重担和责任,更是转变发展理念的契机和号角,那就是:要统筹发展和安全,要重新认识安全和发展的关系。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这一重要论断深刻揭示了发展和安全两者之间的辩证关系,也是指引我们走向未来的方向。首先,我们要发展,但更要安全;我们要生产,更要安全地生产。不能再以牺牲安全为代价,来换取所谓的发展机会和经济效益。同时,我们要安全,但要的是生产的安全,而非没有生产的安全;为了保证所谓的安全,便以一纸行政命令,要求辖区内的相关行业企业马上停产,暂且不说这种简单粗暴的行政命令是否合法,其能否可以换来不发生事故,都是存疑的!不尊重专业和规律的行政命令很难带来安全生产,相反却很容易打破稳定的安全生产形势而引发险情和事故!安全生产,是一项很专业的工作,也自有其特殊的规律,必须得到基本的认知和起码的尊重!应急管理部黄明书记在今年年初的全国应急管理大会上的讲话,我们应该谨记:要着力提高干部专业化能力。坚持向历史经验学习,向专家行家学习;尤其重视向失败学习,真正吸取教训,不能犯重复的错误。领导干部要带头破除认知上的自我闭合,主动适应综合应急管理要求,不能用行政代替专业,对专业和科学要多一分尊重。这个会很多人都参加了,黄明书记的这个讲话很多人也都听了,可真的入心了吗,真的领会了吗,真的落实了吗?
第二十个“安全生产月”的回顾和反思
进入火热的六月,我们期待的热火朝天的对第二十个“安全生产月”的回顾和反思没有看到多少报道,但却再一次遭遇了尴尬的老问题和老质疑:安全月为什么总是不安全!其实,安全月是不是真的如很多网友所吐槽的一样,安全月不仅不安全,反而总是发生更多的事故?对此,其实并没有明确的数据可以证明这种吐槽的客观性和真实性!但尽管如此,网友们的质疑其实是可以接受也应该给与理解的,因为这是在安全生产月,大家对安全生产原本就给予了更多的关注和期待,自然对发生的事故更加敏感!对此,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我们应该反思的是,我们在一年又一年的安全月里,我们主动或被动搞得看似轰轰烈烈(不管真的还是假的)的安全月活动,对安全生产工作是真的有推动,还是其实会导致负面的影响或问题呢?
在第二十个“安全生产月”里,我们真的需要认真的反思和审视一下,安全生产月的开展模式是否合理和有效。其实,我们应该对其进行客观的评估一下,这些活动对安全生产是否有帮助,对风险管控是否有帮助,对隐患治理是否有帮助,对安全意识的提升是否有帮助,对事故的遏制又是否有帮助?这些其实都可以作为“安全生产月”活动是否可以举行或是否可以继续的判定标准。在二十周年的时间节点,又恰逢建党一百周年的大庆和“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我们的“安全生产月”理应顺势而变,以更好的面貌、更好的姿态、更好的形式和更好的效果来面对新时代的新要求。六、浙江温岭事故一周年之日再发事故:纪念还是警示?今天,6月13日,是导致20人遇难的浙江温岭液化石油气槽车泄漏爆炸事故一周年的日子;这一天,没有看到什么纪念或反思的活动,尤其是官方层面。但事故却做出了回应,即便是巧合,我也愿意将其看做是警示,是对我们“健忘”的警示!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能否担负起“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的“带刀侍卫”职责?
刚刚通过的《安全生产法》,其中既有对安全理念提升的要求,更有安全管理要求的深化和调整;我们虽然一如既往地对其充满了期待和厚望,但也需要注意到的是,在历经几年的修订中,《安全生产法》对企业的要求越来越严,企业的主体责任也越来越多、越来越细。对此,我们难免产生的疑问是:安全生产责任的逐级落实,是否最后都变相压到了企业的身上?又是否等同于企业需要承担更多的主体责任呢?同时,这些越来越多、越来越严的安全生产责任,是否都是合理的责任?是否都会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社会的安全发展起到良性的推动作用呢?这些都有待于未来的验证和时间的证明。
后记:面对屡禁不止的事故,面对名目繁多的体系,面对习以为常的违法违规,我们的态度貌似很坚决,但我们的措施却很无奈!对于安全工作的认知,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情况仍然比比皆是!很多时候,明明是工作质量和落实的问题,我们却总是将其归结为工作思路和方法的问题!于是便不断地去“搞创新”、“想点子”,不断地去寻找所谓的好方法和好工具。岂不知,再好的体系也得坚持一段时间方可见效,再好的工具也不是“速效救心丸”!安全生产,需要持续的努力,需要不断的坚持;安全生产,需要踏踏实实的执行,需要认认真真的落实;安全生产,需要从一点一滴做起,从你我身边做起!
安全管理乱象深度揭露丨安全警钟越敲越响
一、我们总是习惯把安全管理当成安全部门的事
众所周知,安全生产法明确要求相关企业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
法律的出发点原本是想让企业有一个专业部门来统筹、培训、监督、协调安全生产工作,真正落实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达到事故预防的目的。可社会和人性的复杂根本让你措手不及。我们的管理决策者虽然多是业务高手、谈判高手或资源整合高手,但大都未接受系统的安全生产理论培训,也缺乏实践。所以,总是习惯性将安全管理都当成是安全部门的事。
当我们把原本属于全社会、全行业、全流程、全员都必须参与并为之负责的安全,过度集中到某个部门、某个机构、某个人时,这本身就构成了一个巨大的隐患。最近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明确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这些都是非常好的方针和原则。
可国人最擅长的就是扯皮,我最常听到的一句话就是“如果我们都管好安全了,那还要你们干嘛?”这句话显然足以列入世界工业文明史幼稚问题排行榜的TOP10!成熟的国际化企业,招聘的安全人都称之为专家(Specialist)或顾问(Consultant ),而我们却叫“安全员”。
很多企业推崇和学习杜邦的安全管理,可人家在1818年因为重大事故就决定“不再让安全部门负责安全,而是各级管理者负责安全”,200年过去了,我们竟然连皮毛都没学到!我想,法律真的有必要重新定位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能了,暂且不说取消,先改名称再调职责也是非常必要的。事实上,事故与安全没有半毛钱关系!
二、我们总是在每次事故后强调安全监管不到位
我们一直以来都过度相信安全监管的力量,认为只要监管到位,企业就不会发生事故。所以每次事故背后的指向,基本都会涉及“安全监管不到位”。
倘若对照这个逻辑:我们的国家早就是零犯罪,因为只要警察监管到位就行了;当然也不会再出现腐败,纪检监管到位就可以;政府和企业更不会出现经济或效益下滑的情况,只需定一个指标,全力监管就万事大吉......可是,大家要明白,监督之于管理只是一个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所谓必要条件,就是没有不行,但有也不见得一定行。
安全管理的关键是如何引导各类责任主体做好自律,自律落实到行业、属地、企业三个层面:行业要管好安全、属地也要管好安全、企业要管好安全。只有当自律做不好,才需要监管。而高质量的监管是要把握好分寸和界面,既不能放任自流,也不能监管过度。
因为一旦政府层层监管、力道过甚,就会大量增加社会和企业的管理及沟通成本,增加重复工作量、增加衍生工作量、增加人工成本、减缓信息传递效率、分散企业安全管理的注意力、导致被监管对象情绪和士气低落等等。所以,过度监管堪称又低效又代价高昂的一种管理方式。盲从的监管、无力的监管、形式化监管,反而成为安全生产更大的隐患。
切记,安全绝不是靠监管出来的!
三、“避责式”安全管理是形式主义泛滥的根源
从我们的政府到企业、从大师到专家,一直在强调安全管理“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可是如何判定履职或失职了呢?最原始的依据只能是各种安全文件、档案、记录,也就是所谓的“痕迹管理”。这是“形式主义”在安全生产领域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几乎所有安全人都深受其害,那真是“不作不死”。
有的企业一份记录要准备N套,内审一套、外审一套、标准化一套、双重预防体系又一套,今天这个科长来一套、明儿那个处长又说一套、后天局长要求统统重做......、
“痕迹管理”本身与事故预防没有丝毫联系,仅仅为了证明某件事做了,就要准备一大堆可追溯文件,文件之间还要具备关联性、逻辑性,如此反复......
员工的大部分精力都被消磨,现场真正的安全隐患却被忽视,无形中增加企业发生事故的概率。对于安全管理来说,尽职履责很重要,但真的不是靠一份清单就能管住风险、控住事故!要知道,每一起事故背后原因的复杂程度,远超乎我们的想象。时间在变、环境在变、技术在变、世界在变、一切都在变......风险也无时无刻不在变化。
清单是静态的,而风险则是动态的。我们对世界变化和风险衍生的认识永远具有局限性和滞后性,随着新风险的出现,新类型的事故也将不可避免地发生。
或许,避责式的安全管理才是我们需要系统研究和根治的重大隐患。
写在最后的几点希望......
希望,新《安全生产法》的施行能成为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重要转折。
希望,各级政府在关注经济发展的同时,更加注重高质量发展和安全发展。
希望,每一位企业主真正具备企业家精神,效益不是全部,还有社会责任。
希望,每一位管理者真正能够担负起安全责任,成为一名合格职业经理人。
希望,我们每一位公民都能真正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做到知行合一。
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既有管道燃气用户加装安全装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既有管道燃气用户加装安全装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冀政办字〔2021〕50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城镇既有管道燃气用户加装安全装置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4月23日
河北省城镇既有管道燃气用户加装安全装置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切实提高城镇既有管道燃气用户(包括城镇既有住宅、单位燃气用户)室内燃气设施安全水平,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格落实政府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自2021年4月至2022年底,利用2年左右时间,为城镇既有住宅和单位燃气用户加装具有自动切断功能的安全装置,强化燃气行业安全管理,坚决防范事故发生,切实保障用气安全。
二、工作重点
(一)精准摸清底数。各地详细统计城镇既有住宅、单位燃气用户信息,建立市、县、街道三级信息台账,为精准实施安装工作、落实工作资金提供依据。经济条件好、工作有基础的市、县,应积极探索运用5G、大数据等手段,建立台账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自动化录入、大数据采集、实时分析管理等功能,实行标准化、精细化、智能化管理。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地成立以政府负责同志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分年度任务目标、支持政策、时间安排和保障措施等,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统筹安排城镇既有管道燃气用户加装安全装置工作。健全正向激励体系,发挥激励引导作用,结合本地实际建立政府、企业、居民合理分担城镇既有住宅加装安全装置费用的机制;单位燃气用户自行承担所需费用,不得增加低保户、特困供养户等经济负担。
(三)科学有序推进。坚持先易后难、梯次推进的原则,科学安排工作流程,首先为老旧小区、城乡结合部以及低保户、特困供养户等加装安全装置,提前部署推动饭店、旅馆等工商户以及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机关事业单位等公服用户加装安全装置。重点督促近两年发生爆燃事故的燃气企业先行先试,缩短工作时限,加大推进力度,形成示范效应。严把产品质量关,选择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产品设备,严格按照操作规范施工作业,确保工程质量。
(四)强化安全管理。组织燃气行业管理人员、燃气企业从业人员开展相关培训教育,提升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督促燃气企业严格落实入户安检制度,对爆燃事故隐患高发场所加大入户安检频次。建立入户检查档案,协助燃气用户及时整改隐患,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4月-5月)。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摸清底数、建立工作台账,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和工作举措,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全面部署此项工作。
(二)集中攻坚阶段(2021年6月-2022年10月)。按照实施方案,分步有序推进,采用现场督导调度、专项攻坚等措施,集中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对加装安全装置的用户及时组织验收,确保工作真正落实落地。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2年11月-12月)。组织工作验收,分析查找燃气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进一步完善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总结工作经验并加以推广。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职责分工,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强力推动落实。各地于2021年5月底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实施方案、领导小组名单,每月30日前报送工作进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适时开展联合督导,督促各地工作落实落地。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地政府应组织相关管理部门、燃气经营企业详细测算所需费用,研究多种方式筹集资金,建立政府、企业、居民合理分担城镇既有住宅加装安全装置费用的机制。经济基础较为薄弱的县(市、区)应积极拓宽多元筹资渠道,采取有力措施,破解资金难题,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三)开展宣传教育。市、县政府负责督促有关部门、燃气企业开展联合行动,采用发放明白纸、悬挂横幅、张贴海报等方式,组织开展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活动,全面普及正确使用燃气安全装置技能。督促燃气企业广泛宣传有关政策、安全常识,积极争取群众理解和支持,引导居民及单位燃气用户参与配合,有力有序推进安全装置加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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